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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氏電子報翁文芬/台北市晚晴協會輔導義工



我國刑法第239條規定:有配偶而與人通姦,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而最近社會環境在改變,法界人士認為通姦罪無法忠實適時反映社會規範之新趨勢,故提倡通姦除罪化。我個人以多年來從事婚姻諮商的經驗來看,我贊成通姦除罪,除掉刑法的通姦罪,而落實加強民法中夫妻財產分配的配套措施,以保障弱勢配偶的自身權益,有其必要性。



根據法界的統計數據顯示,真正因為通姦而被判刑的個案不多,就算通姦罪名成立,也只判易科罰金,對無罪的一方沒有實質的補償。反而,因為冗長的法律訴訟過程,加上確實要提出令人不堪的證據,使當事人身心受創的案例,卻比比皆是,況且夫妻對簿公堂,孩子夾在父母間,情感的傷害是難以彌補的。另外有一些性侵的案例,因為罪證不足,之後反被對方配偶反告通姦罪名成立,成為無辜的受害者更是情何以堪。因此就法律層面來看,通姦罪似乎只成為一吐怨氣的工具,對婚姻是沒有實質的保障的。



而就情感層面來看,長期平淡的夫妻生活,忘了營造親密關係,或夫妻間互動有問題,使第三者有乘虛而入的機會。所以配偶有外遇,應回頭反省夫妻關係的問題,重新省思自己的需求,化危機為轉機,說不定找回自己另一個天空。而且在一些追訴通姦罪的案例中,妻子願意撤回告訴,選擇原諒配偶的比率較高,最後演變為「兩個女人的戰爭」,顯然通姦罪對婦女較不公平的。



我在晚晴當義工多年,身邊有些朋友是利用抓姦而判決離婚的;或目前仍在訴訟關係中,她們傷口的復原期比較長。而我一直認為:好聚好散,妥善處理離婚,把傷害降到最低,是明智的選擇。「愛」不是「占有」,能捨才能有得,所以照顧好自己的一切,是我追求的最大幸福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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