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前分類:感情座談 (61)
- Sep 16 Wed 2009 15:52
何謂【拋棄繼承】、【限定繼承】?
- Sep 16 Wed 2009 15:52
抓到通姦 逾6個月無法提告
- Sep 16 Wed 2009 15:52
非婚生子女是否可以要求對方認領,不論他是否已婚?
- Sep 16 Wed 2009 15:52
若家暴的父親要求與子女見面,但孩子又擔心受暴力威脅時怎麼辦?
- Sep 16 Wed 2009 15:51
配偶與人發生一夜情,是否構成通姦?
- Sep 16 Wed 2009 15:49
配偶與人發生一夜情,是否構成通姦?
- Sep 16 Wed 2009 15:48
嫖客有法定妻子時,會被判刑嗎?
- Sep 16 Wed 2009 15:48
丈夫大陸包二奶又生子,元配有何權利?得拒絕該名小孩入籍嗎?
- Sep 16 Wed 2009 15:48
上海女發現丈夫外遇!扒下情敵牛仔褲 連內褲也脫
- Sep 16 Wed 2009 15:47
徵信社男友 「專業」監控女友
- Sep 16 Wed 2009 15:47
旅遊達人變「抓猴」專家!氣憤人妻痛毆第三者
- Sep 16 Wed 2009 15:47
按摩棒、衛生紙驗不到精子 人妻捉姦無效!
- Sep 15 Tue 2009 12:28
成立通姦罪一定要抓姦在床?
通姦罪是否一定要抓姦在床才能成立?這個問題就像問殺人罪是否一定要當場看到白刀子進,紅刀子出,有人死了才會成立?或是小偷當場被活逮才會成立竊盜罪一樣,當然不是。因為前述情形都是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之現行犯(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),然而絕大部分犯罪往往都是在事後才被發覺,但我們不能因此說它就不是犯罪,問題是如何去認定的問題。所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: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,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。」這裡的證據係指證據能力,也就是證據資格。要取得「證據能力」須經過嚴格的證明程序,包括法定證據方法(被告、證人、文書、鑑定、勘驗)和法定調查程序,刑事訴訟法對此訂有詳細的規定。於具備證據能力後則有所謂證明力的問題,法律對此採自由心證原則,即關於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據價值(證明力)的原則。至於有罪之判決,必須證明至何等程序,最高法院曾謂: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,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,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;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,其為訴訟上之證明,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,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,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(最高法院七六年台上四九八六號判例,八十七年台上一五四二號判例)。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,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,(例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,鑑定犯罪人遺留物上之DNA等。)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,仍可成立通姦罪。
- Sep 15 Tue 2009 12:28
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,應負何種法律責任?
夫妻互負貞操的義務,故如配偶之一方與他方以外的異性發生性行為,即屬通姦行為。有配偶之人外遇通姦,違反了夫妻間的貞操義務,其法律責任如下:
(1)觸犯刑法第二三九條的通(相)姦罪,依法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惟本罪須告訴乃論(刑法第二四五條第一項),且非配偶不得告訴(刑事訴訟法第二三四條第二項),但如配偶事前縱容或事後宥恕,則不得告訴(刑法第二四五條第二項)。又告訴乃論之罪,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,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(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七條)。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撤回告訴(刑事訴訟法第二三八條第一項),但本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,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(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九條但書)。
- Sep 15 Tue 2009 12:11
配偶之一方精神外遇,是否構成刑法的通(相)姦罪?他方能否請求判決離婚?
- Sep 15 Tue 2009 12:07
當配偶有外遇時,元配應有那些心理建設?
- Sep 15 Tue 2009 12:06
作為支付人的你,是否巳盡了責任?若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支付贍養費 ,你是否知道巳屬違法?
- Sep 15 Tue 2009 12:05
你是否因為未能追討贍養費而導致經濟困難和精神飽受困擾呢?
- Sep 15 Tue 2009 12:05
通姦行為和解後,配偶能否再提告訴?
犯通姦罪者之配偶,雖為專屬之告訴權人,但其事前之縱容或事後之宥恕者,不告訴,喪失其告訴權(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)。而且實務見解認為,縱容或宥恕並不限對於特定之通姦事件為之,並且,一經縱容即概括地、永久地喪失其告訴權(司法院二十五年第一六○五號解釋)。和解是否即表宥恕,喪失告訴權?應可肯定。實務曾表示:如甲、乙明知彼此均係有配偶之人,仍發生姦淫行為,嗣為甲之配偶丙查獲,甲即懇求丙宥恕上開行為,經丙同意以甲應月付生活費二萬元為條件予以宥恕。甲允諾後即置之不理,丙怒極乃告訴甲、乙通姦行為。此時,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二項規定宥恕配偶與人通姦即不得告訴,此為配偶告訴權之限制,換言之對於配偶之通姦行為,若事後宥恕,一經有宥恕之表示告訴權即已喪失,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復即喪失其告訴權,因此丙對於二人均不得再告訴。甲不付月費應僅得循民事途徑救濟,而不得再行告訴。
- Sep 15 Tue 2009 12:04
配偶於大陸包養二奶,是否構成通姦?